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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轉知-考試院民國114年9月2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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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本次主要修正第21條規定,重行規範指名商調之函商程序,係指商調機關函致擬調人員之原服務機關協商決定過調日期事宜,並明定函商程序辦理期限等。因與修正前規定及實務作業程序均已不同,爰就相關注意事項補充說明。


相關檔案

1141003來文.pdf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
1141002銓敘部函.pdf
1140925考試院令.pdf


發布時間: 2025-11-01 15:18:18
發布單位: 中興國小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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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所有:苗栗縣銅鑼鄉中興國民小學
最後更新時間: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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