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處-轉知-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加班補償與補休假期限之計算等疑義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3年1月2日公保字第1120014677號函辦理。
二、依前揭函示以:
(一)公務人員加班時數於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規定核給加班費後,其餘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休畢為原則;例外因機關確實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時,應結算計發加班費;再例外因機關預算之限制,致無法以加班費結算,始得以公務人員考績(成、核)法規規定之獎勵結算應補休時數。又關於補休期限之計算,係以加班事實發生之日起算2年內補休完畢,尚無採固定區間作為最終補休期限之問題。
(二)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如因機關確實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時,始有結算計發加班費之問題。且該「機關因業務需要無從補休」之結算要件,須由公務人員舉證曾於補休期限內向機關申請補休,並留存機關曾否准事證,避免公務人員為結算加班費而怠於補休,導致以健康換加班費之亂象,牴觸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健康權保障之意旨。是年度預算如有結餘,除優先補償未逾前揭加班費支給辦法第5條所定加班費時數上限、專案加班或定額之加班費外,其餘未逾補休期限之補休假時數,仍應以補休期限補休完畢為原則,須符合結算要件,始得例外依法結算,無從僅因預算結餘即逕予結算加班費。
(三)有關以平時考核獎勵給予加班補償之要件:
1、機關因業務需要致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之加班時數,應結算加班費為優先;
2、機關因預算之限制致無法結算加班費時,始得以平時考核之獎勵,結算未休畢且無法結
算加班費之加班時數。是加班補償方式既係以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為原則,各機關即應審慎盤點整合業務內容及人力資源之合致,據以覈實指派加班、編列加班費預算或補足人力需求,減少以平時考核獎勵辦理結算之例外情形。
相關檔案
1130111-公文.pdf
附件-1130102保訓會函.pdf
發布時間: |
2024-03-20 15:24:55 |
發布單位: |
中興國小總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