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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轉知-內政部移民署函轉大陸委員會函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惟不上岸,是否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乙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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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11年2月16日移署入字第1110022749號函辦理。

二、旨揭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為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無論上岸與否,皆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受兩岸條例第9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三、隨函檢附內政部移民署函及大陸委員會函各乙份。


相關檔案

來文.pdf
附件1-內政部移民署函.PDF
附件2-大陸委員會函.pdf


發布時間: 2022-02-22 14:58:09
發布單位: 中興國小總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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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202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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