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處-轉知-內政部移民署函轉大陸委員會函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惟不上岸,是否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乙案,請查照。
一、依據內政部移民署111年2月16日移署入字第1110022749號函辦理。
二、旨揭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為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無論上岸與否,皆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受兩岸條例第9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三、隨函檢附內政部移民署函及大陸委員會函各乙份。
相關檔案
來文.pdf
附件1-內政部移民署函.PDF
附件2-大陸委員會函.pdf
| 發布時間: |
2022-02-22 14:58:09 |
| 發布單位: |
中興國小總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