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處-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得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一、函知銓敘部有關本(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及第11053777382號函之補充規定。
二、銓敘部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前以110年8月24日令函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得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上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三、為利各機關於實務認定上有所依循,銓敘部就110年8月24日令函相關要件之認定標準及特殊案例之處理,說明如附件,請自行參閱。另銓敘部彙整本年8月24日令函相關常見問題,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項下,並將持續更新,請參考運用。
相關檔案
1101029-人事處來函.pdf
1101025-銓敘部來函.pdf
相關連結
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發布時間: |
2021-11-08 14:06:46 |
發布單位: |
中興國小總務處 |